1. 台北市 全區
2. 台北縣 三重市、永和市、蘆洲市、中和市、板橋市、新莊市、新店市
土城市、汐止市、淡水鎮、深坑鄉、樹林鎮、鶯歌鎮、五股鄉
泰山鄉、林口鄉、八里鄉、三峽鎮。
一、 擔保品種類
(一) 不動產:土地及建築物等不動產。
(二) 有價證券:以合於保險法第146條之ㄧ之上市/櫃公司股票有價證券
二、 擔保品徵提的原則
(一) 不動產:具價值性及產權明確無糾葛者。
(二) 有價證券:具有市場性者。
三、 擔保品之估價及放款值核估之標準
(一) 不動產擔保品,應委由已完成鑑價公司設立登記完成之合格鑑價公司進行鑑價。
 (二)1 1.土地及建築物擔保放款值:不得逾鑑價總額之80%,如不動產為承作第二順位者,則以不得逾鑑價總額扣除第一順位設定金額後之殘值60%(不含)以上。※鑑價總額:依本公司認可之時價總額扣除土地增值稅金額,即為 鑑價總額。
2.股票:
a、上市公司股票以最近二個月之平均市價(或六十日均價)與鑑估前一日營業日之收盤價孰低為估價標準,於估價金額之60%內為放款值。
b、上櫃公司股票以最近二個月之平均市價(或六十日均價)與鑑估前一日營業日之收盤價孰低為估價標準,於估價金額之50%內為放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