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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北市 |
全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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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台北縣 |
三重市、永和市、蘆洲市、中和市、板橋市、新莊市、新店市
土城市、汐止市、淡水鎮、深坑鄉、樹林鎮、鶯歌鎮、五股鄉
泰山鄉、林口鄉、八里鄉、三峽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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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擔保品種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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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不動產:土地及建築物等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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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價證券:以合於保險法第146條之ㄧ之上市/櫃公司股票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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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擔保品徵提的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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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不動產:具價值性及產權明確無糾葛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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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價證券:具有市場性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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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擔保品之估價及放款值核估之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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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不動產擔保品,應委由已完成鑑價公司設立登記完成之合格鑑價公司進行鑑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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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 |
1.土地及建築物擔保放款值:不得逾鑑價總額之80%,如不動產為承作第二順位者,則以不得逾鑑價總額扣除第一順位設定金額後之殘值60%(不含)以上。※鑑價總額:依本公司認可之時價總額扣除土地增值稅金額,即為
鑑價總額。
2.股票:
a、上市公司股票以最近二個月之平均市價(或六十日均價)與鑑估前一日營業日之收盤價孰低為估價標準,於估價金額之60%內為放款值。
b、上櫃公司股票以最近二個月之平均市價(或六十日均價)與鑑估前一日營業日之收盤價孰低為估價標準,於估價金額之50%內為放款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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