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甲生前曾投保A保險公司之「傷害保險契約」
, 某日某甲於出外遊玩時,遭蚊蟲釘咬後,引發登革熱不幸死亡,
受益人某乙主張某甲之死亡為意外突發事件,並依其某甲與A保險公司所訂定之「傷害保險契約」規定,請求A保險公司給付理賠金,某乙之請求是否有理由? |
| 一、按依現今保單條款對於意外傷害事故之定義為 |
「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
發事故」,因此所謂意外事故,須有其下述構成要件,始能成立:
1.「須為外來的」:所謂外來即限定引起事故之原因出自外來,
而非內在, 其
目的在排除內發疾病所引起之結果。
2.「須為突發的」
: 指事故的原因完全出自突發及出乎預料之外或不可預期 ,
其目的在排除自然原因或因故意行為所致成之傷害結果。 |
| 二、意外傷害或死亡之定義學說上有「原因說」與「結果說」之區別 |
1.如採「結
果說」,不問原因是否出於意外, 若傷害或死亡之結果出於意外者
,即屬意 外傷害或意外死亡。
2.但如採「原因說」時,必須導致傷害或死亡之外界原因
係出於意外者, 方屬
意外傷害,若係結果出於意外,而原因非出於意外者, 仍非意外傷害或死亡
,前者之適用對被保險人自然較為有利。惟現今保險公 司之保單條款,對於
意外傷害之定意均如前所云之「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
突發事故」,在解釋
上已確定係採「原因說」,因此於對意外事故之文義有
爭議時,自不得將之
作為有利於被保險人之擴張解釋。 |
| 三、而所謂「外來突發之事故」必須符合前所述之二要件 |
1.須為「外來的」
意即限定引起事故之原因,係出於自身以外,外在環境(包括
他人之行止)之 變化,故內發疾病所導致之結果應排除在外。
2.須為「突發的」,意即外在
環境之變化係急速的, 以致不可預期或出乎預料
之外。 |
| 四、綜上之說明即應可斷之 |
| 本案例某甲之死亡之真正原因應為登革熱(疾病)所
引起, 蚊蟲之釘咬雖為某甲感染登革熱原因之一,惟究非某甲致死之主因,
與上述意外事故之要件不符,因此某乙之請求應無理由。 |
| 主要參考資料
|
八十年度保險字第六十四號
八十三年度保險字第二十二號
八十四年度保險字第四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