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生前曾投保A保險公司之「傷害保險契約」 , 某日某甲於出外遊玩時,遭蚊蟲釘咬後,引發登革熱不幸死亡, 受益人某乙主張某甲之死亡為意外突發事件,並依其某甲與A保險公司所訂定之「傷害保險契約」規定,請求A保險公司給付理賠金,某乙之請求是否有理由?
一、按依現今保單條款對於意外傷害事故之定義為
「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 發事故」,因此所謂意外事故,須有其下述構成要件,始能成立:
1.「須為外來的」:所謂外來即限定引起事故之原因出自外來, 而非內在, 其
  目的在排除內發疾病所引起之結果。
2.「須為突發的」 : 指事故的原因完全出自突發及出乎預料之外或不可預期 ,
  其目的在排除自然原因或因故意行為所致成之傷害結果。
二、意外傷害或死亡之定義學說上有「原因說」與「結果說」之區別
1.如採「結 果說」,不問原因是否出於意外, 若傷害或死亡之結果出於意外者
  ,即屬意 外傷害或意外死亡。
2.但如採「原因說」時,必須導致傷害或死亡之外界原因 係出於意外者, 方屬
  意外傷害,若係結果出於意外,而原因非出於意外者, 仍非意外傷害或死亡
  ,前者之適用對被保險人自然較為有利。惟現今保險公 司之保單條款,對於
  意外傷害之定意均如前所云之「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 突發事故」,在解釋
  上已確定係採「原因說」,因此於對意外事故之文義有 爭議時,自不得將之
  作為有利於被保險人之擴張解釋。
三、而所謂「外來突發之事故」必須符合前所述之二要件
1.須為「外來的」 意即限定引起事故之原因,係出於自身以外,外在環境(包括
  他人之行止)之 變化,故內發疾病所導致之結果應排除在外

2.須為「突發的」,意即外在 環境之變化係急速的, 以致不可預期或出乎預料
  之外。
四、綜上之說明即應可斷之
本案例某甲之死亡之真正原因應為登革熱(疾病)所 引起, 蚊蟲之釘咬雖為某甲感染登革熱原因之一,惟究非某甲致死之主因, 與上述意外事故之要件不符,因此某乙之請求應無理由。
主要參考資料
八十年度保險字第六十四號
八十三年度保險字第二十二號
八十四年度保險字第四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