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文號 :民國82年12月10日台財保第821730929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95年09月29日(95)遠雄壽字第399號函
修正日期:民國96年8月31日依95.9.1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B號令修正
修正日期:民國97年01月01日依96.12.28金管保一字第09602505761號令修正

商品
類別
傷害保險;不分紅保險單



1.有效期間內意外致成身故或殘廢者,可獲保障。
2.按職業類別分類收費,保費低廉。
保險
範圍
被保險人於 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非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因而殘廢或身故,本公司依照 本附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1.死亡給付(RHA)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非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給付保險金。
2.殘 廢 給 付(RHA)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非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殘廢者依殘廢程度給付5%∼100%保險金。





3.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RHD) 本險種適用「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批註條款」,被保險人於有效期間內遭受本 本附約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或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之本批註條款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4. 海外意外身故及全殘廢保險金(RHE) 本附約適用「海外意外身故及全殘廢保險金批註條款」,被保險人於有效期間於海外停留期間內,因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且當時在海外期間連續計算未超過90日者,以此意外傷害事故為直接且單獨原因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日內身故或完全殘廢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給付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海外意外全殘廢保險金,本批註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
規定
1.投保年齡 本人:0歲至70歲,可續保至75歲。 配偶:14足歲至70歲,可續保至75歲。 子女:0歲至25歲。
2.繳費年期 一年
3.繳費方法 同主契約,但 主契約繳費期滿後
一律年繳
4.投保對象 本人、配偶、子女。
5.保額限制
給付項目 承保限額 被保險人投保限制 配偶及子女投保限制
1.死亡殘廢給付(RHA) 10萬∼2,000萬

PHA+RHA≦2,000萬
職業類別五、六類保額限500萬元。
(配偶亦同)
A.保額不得超過主被保險人RHA的保額。
B.14歲以下喪葬費用累計 不得超過200萬元。
2.重大燒燙傷 (RHD) 10萬元∼500萬元 A.投保金額不得超過 PHA/RHA投保保額。
B.職業類別五、六類者保額限500萬元。
C.不累計喪葬費用保
額。
A.配偶累計最高500萬元 ,且不得超過主被保 險人本人投保保額。
B.子女累計最高300萬元 ,且不得超過被保險 人本人投保保額。
3.海外意外身故全殘廢(RHE) 10萬∼2,000萬元 1. 每一被保險人累計意外險(KHF+FR1+PHA+
RHA+FS1+RHE+
PHE+XHF+NPB+
NPC+NPD+JPB+
JPC+JPD)保險金額不得超過3,000萬元。
2. 14歲以下喪葬費用累計不得超過200萬元。
3. 200萬以下傷害險主約(或附約),主被保險人最高得附加1,000萬元。
4. 200萬(含)以上傷害險主約(或附約),主被保險人最高得附加2,000萬元。
 5. 身體殘障人士最高可與KHF、PHA、RHA、XHF同額。 6. 71-75歲之續保件,保額最高為500萬元。
1. 保額不得得超過主保險人。
 2. 14歲以下喪葬費用累計不得超過200萬元。


1.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

本面頁內容僅供商品簡介,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