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查文號:民國96年02月05日 (96)遠雄壽字第001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97年02月29日 (97)遠雄壽字第128號函
修訂文號:依96.12.28金管保一字第09602505761號令修訂




傷害保險;不分紅保險單



1.除一般應有的死亡(殘廢)保險金外,再加重大燒燙傷保險金、1-6級殘
  廢補助金,另包含境外停留、海陸空大眾運輸、公共火災、載客電梯、
  天然災害、航空器墜落給付,符合各方面需求。
2.高達5倍保險金給付,保障更滿足。
3.保費低廉,輕鬆得到高額保障。
4.保費公正,按職業類別分類收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1.一般傷害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給付保險金。但超過180日死亡者,若能證明死亡與該突發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2. 特定傷害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特定情形遭受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另按「一般傷害身故保險金」的二倍給付保險金。但超過180日死亡者,若能證明死亡與該突發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上述「特定情形」如下:
ㄧ、境外停留期間。
二、以乘客身分(不含該交通工具上之工作人員)搭乘經監理單位
   許可並領有合法營業執照行駛固定路(航)線之陸上或海上公
   共交通工具。
三、公共場所發生之火災。
四、搭乘大廈或大樓之載客用電梯(不含建築工地及礦場之電
   梯)。
五、特定天然災害。
六、於地面上遭航空器墜落。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不含該交通工具上之工作人員)搭乘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之商業性民用航空客機期間遭受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另按「一般傷害身故保險金」的四倍給付保險金。但超過180日死亡者,若能證明死亡與該突發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3. 一般傷害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殘廢者,依殘廢程度給付5%~100%保險金。但超過180日致成殘廢者,若能證明殘廢與該突發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4. 特定傷害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特定情形遭受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殘廢者,另按「一般傷害殘廢保險金」的二倍給付保險金。但超過180日致成殘廢者,若能證明殘廢與該突發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上述「特定情形」如下:
ㄧ、境外停留期間。
二、以乘客身分(不含該交通工具上之工作人員)搭乘經監理單位
   許可並領有合法營業執照行駛固定路(航)線之陸上或海上公
  共交通工具。
三、公共場所發生之火災。
四、搭乘大廈或大樓之載客用電梯(不含建築工地及礦場之電
   梯)。
五、特定天然災害。
六、於地面上遭航空器墜落。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不含該交通工具上之工作人員)搭乘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之商業性民用航空客機期間遭受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殘廢者,另按「一般傷害殘廢保險金」的四倍給付保險金。但超過180日致成殘廢者,若能證明殘廢與該突發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5.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身體蒙受燒燙傷面積 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保險金。
6. 傷害殘廢補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殘廢等級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於其殘廢診斷確定週年日及以後每年殘廢診斷確定週年日,依殘廢程度給付5%~10%保險金,給付十年。但超過180日致成殘廢者,若能證明殘廢與該突發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殘廢等級與給付比例如下:
殘廢等級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第四級
第五級
第六級
給付比例
10%
9%
8%
7%
6%
5%



1.投保年齡 / 0~70歲,續保件可保至75歲。
2.繳費年期 / 一年。(期滿可申請續保,如為續保可保至75歲)
3.繳費方法 / 年繳。
4.選擇方式 / 僅可附加傷害醫療保險附約(MRB)、雄安康醫療日額給付傷害保險附 約(RHG)。
5.投保金額 / 60萬元~300萬元。



1.本險最高給付金額為面額之5倍,故傷害險身故保險金保額計算方式須累
  計本公司各傷害險身故保險金最高給付倍數,且不得超過以下限額:
 (1)未滿14足歲:200萬元。
 (2)14足歲以上:5000萬元。
 (3)職別5~6類:1000萬。
2.職業類別一、二類者保額限制500萬元,職業類別三、四類者保額限制200
  萬元,職業類別五、六類者保額限制100萬元。
3.未滿14足歲最低保額限制20萬元。

1.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本面頁內容僅供商品簡介,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