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查文號:民國96年07月02日 (96)遠雄壽字第255號函
備查文號:民國96年09月01日 (96)遠雄壽字第366號函
修正日期:民國97年01月01日依96.12.28金管保一字第09602505761號令修正




傷害保險;不分紅保險單



1.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天數最高長達365天。
2.增加入住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骨折醫療的意外保障。
3.保費公正,按職業類別分類收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需接受治療時,本公司依照本附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普通病房保險金 本公司就其自住院之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之住院日數,依其投保之「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倍,乘以住院日數所得之數額給付「普通病房保險金」,但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三百六十五日。
加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得申請「普通病房保險金」之住院期間內經醫生診斷而住進加護病房治療時,本公司除按約定給付「普通病房保險金」外,並另依其投保之「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倍,乘以住進加護病房日數所得之數額給付「加護病房保險金」,但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三百六十五日。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得申請「普通病房保險金」之住院期間內經醫生診斷而住進燒燙傷病房治療時,本公司除按約定給付「普通病房保險金」外,並另依其投保之「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倍,乘以住進燒燙傷病房日數所得之金額給付「燒燙傷病房保險金」,但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三百六十五日。
骨折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骨折醫療保險金」,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上述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骨折醫療保險金」。
骨折部分 完全骨折日數
1鼻骨、眶骨(含顴骨) 14 天
2掌骨、指骨 14 天
3蹠骨、趾骨 14 天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20 天
5肋骨 20 天
6鎖骨 28 天
7橈骨或尺骨 28 天
8膝蓋骨 28 天
9肩胛骨 34 天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40 天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40 天
12頭蓋骨 50 天
13臂骨 40 天
14橈骨與尺骨 40 天
15腕骨(一手或雙手) 40 天
16脛骨或腓骨 40 天
17踝骨(一足或雙足) 40 天
18股骨 50 天
19脛骨及腓骨 50 天
20大腿骨頸 60 天



1.投保年齡 :
本人:0~70歲,續保件至75歲。
配偶:14足歲至70歲,續保件至75歲。
子女:0~25歲。
2.繳別 / 同主契約之繳別。
3.保險期間 / 一年。
4.投保金額(以百元為單位) /
1. 最低保額: 300 元。
2. 最高保額:3,000 元。
3. 配偶、子女附約保額不得高於主被保險人。
5.投保限制 /
1. 本附約限主被保險人始得附加。
2. 需投保傷害險(死亡或殘廢)者(限PHA、RHA、KHF、XHF、FR1),方可附加本附約。
3. 單張保額不得超過傷害險(死亡或殘廢)保額的0.1%。
4. 累計所有傷害醫療日額保險給付金額最高不得超過3000 元。(RHC+PHC+NH1+RHG<=2000元)
5. 被保險人未滿14歲時,若保戶於本公司已購足壽險最高額度之喪葬費用保險金,即可單獨投保RHG,但保額最高以2000元為限。



1.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本面頁內容僅供商品簡介,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