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准文號:民國83年04月12日台財保第831476427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97年1月1日(97)遠雄壽字第003號函
修正日期:民國97年01月01日依96.12.28金管保一字第09602505761號令修正
| 商品特色 |
1.住院醫療日額給付,每次最高可達180天。
2.理賠記錄良好者,額外給付10%理賠金額。
3.採定額給付,無需檢附收據。
4.家庭型保障,採記名方式,公平合理。
5.保證續保。
6.住院天數含入、出院當日。
7.費率採男女差別費率。
8.中途解約,退還未到期保費。 |
| 商品類別 |
健康保險;不分紅保險單 |
| 給付內容 |
1.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診斷確定必須住院 診療之日起,按其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住院醫療日數,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但 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180天為限。 |
| 2.平安增額保險金 |
受益人於申請「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時,若其過去12個月內未發生任何傷害醫療理賠事故,除應給付之理賠金額外,並增加給付金額10%。 |
| 投保規定 |
1.投保年齡 |
本人:出生滿15日且健康出院至65歲,可續保至75歲。
配偶:14足歲至65歲,可續保至75歲。
子女:出生滿15日且健康出院至23歲。 |
2.繳費年期 |
1年期,保證續保。 |
3.繳 別 |
與主契約同。終身型主契約繳費期滿,續保一律年繳。 |
| 4.保額限制 |
300元∼5000元。配偶附加本契約保額可與子女不同,但各子女保額則必須相同。 |
| 5.投保對象: |
本人、配偶、子女。 |
| 其他規定 |
1.壽險搭配醫療險最低保額20萬元。
2.與壽險主附約配搭如下:
| 醫療險累計
組合限額
壽險主約
累計保額 |
住院醫療日額 |
住院醫療日額
+
實支實付型醫療 |
| 20萬∼50萬 |
3,000元 |
2,000元+RSJ 1計劃 |
| 51萬∼100萬 |
4,000元 |
3,000元+RSJ 1計劃
或
2,000元+RSJ 2計劃 |
| 101萬∼200萬 |
5,000元 |
4,000元+RSJ 1計劃
或
3,000元+RSJ 2計劃 |
| 201萬∼500萬 |
5,000元 |
5,000元+RSJ 1計劃
或
4,000元+RSJ 2計劃 |
| 501萬以上 |
5,000元 |
5,000元+RSJ 1計劃
或
5,000元+RSJ 2計劃 |
3. 0∼5歲(保險年齡)醫療險累計限2000元。
4.職業等級為五、六類者醫療險累計限2000元。
5.無業(無收入者)或待業中者醫療險累計限1500元;學生、家管限4000元。
6.家屬附加醫療險,保額不得高於主被保險人。
7.依主管機關規定,累計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不得高於5000元。
8.其餘規定比照現行投保規則;如有修訂部份,以更新之投保規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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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 2.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 3.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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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面頁內容僅供商品簡介,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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