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准文號:民國87年04月04日 台財保第871819327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95年12月29日 (95)遠雄壽字第533號函
修正日期:民國96年8月31日依95.9.1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B號令修正
修正日期:民國97年01月01日依96.12.28金管保一字第09602505761號令修正
|
商品類別 |
健康保險;不分紅保險單 |
| 商品特色 |
1.保費低廉、除外責任範圍小。
2.增加妊娠併發症給付,保障婦女權益。
3.採實支實付方式給付,以各項限額計算,取消保險金總限額,並可轉換日額給付。
4.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5.增加給付因遭受意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且經醫院之專科醫師證明其為回復正常生活所必要而需裝 設輔助器(如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 |
| 保險內容 |
| 給 付 項 目 |
計劃一 |
計劃二 |
計劃三 |
計劃四 |
計劃五 |
| 病房費用保險金 |
元/每日 |
1,000 |
2,000 |
3,000 |
4,000 |
5,000 |
| 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 |
元/每日 |
3,000 |
6,000 |
9,000 |
12,000 |
15,000 |
|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
元/每次 |
60,000 |
120,000 |
180,000 |
240,000 |
300,000 |
| 手術費用保險金 |
元/每次 |
50,000 |
100,000 |
150,000 |
200,000 |
250,000 |
| 出院在家療養保險金 |
元/每日 |
600 |
1,200 |
1,800 |
2,400 |
3,000 |
| 可轉換之住院醫療日額 |
元/每日 |
1,000 |
2,000 |
3,000 |
4,000 |
5,000 |
註:
1.住院日數最高給付為365天
2.住院天數 31∼ 60 天者,『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每次限額為上表之2倍。
住院天數 61∼ 90 天者,『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每次限額為上表之3倍。
住院天數 91∼180 天者,『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每次限額為上表之4倍。
住院天數181∼365 天者,『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每次限額為上表之5倍。
3.外科手術費用的每次最高限額以『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乘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規 定各項手術費用的給付比例為限(最高可達500%)。
4.住院天數 31∼ 60 天者,超過 30 天的部份,其『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為上表之2倍。
住院天數 61∼ 90 天者,超過 60 天的部份,其『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為上表之3倍。
住院天數 91∼180 天者,超過 90 天的部份,其『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為上表之4倍。
住院天數181∼365 天者,超過180 天的部份,其『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為上表之5倍。 |
| 給付內容 |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身份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各項費用,本公司自其住院之日起至出院之日止,按下列兩種方式之一,依其投保單位給付保險金:
1.實支實付型:
被保險人具有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明細表時,本公司依其住院期間實際支付的醫療費用,給付各項保險金,但各項給付不超過其各項保險金限額。
2.固定日額型:
被保險人未具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明細表時,本公司按投保單位每日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 |
| 投保規定 |
1.投保年齡 |
本人:出生滿15日且健康出院至65歲,可續保至75歲。
配偶:14足歲至65歲,可續保至75歲。
子女:出生滿15日且健康出院至23歲。 |
2.繳費年期 |
1年期,保證續保。 |
| 3.等待期 |
30天。 |
4.繳 別 |
與主契約同。終身型主契約繳費期滿,續保一律年繳。 |
5.保額限制 |
計劃一∼二。配偶附加本契約保額可與子女不同,但各子女保額則必須相同。 |
| 6.投保對象 |
本人、配偶、子女。 |
| 其他規定 |
1.壽險搭配醫療險最低保額20萬元。
2.與壽險主附約配搭如下:
| 醫療險累計
組合限額
壽險主約
累計保額 |
住院醫療日額 |
住院醫療日額
+
實支實付型醫療 |
| 20萬∼50萬 |
3,000元 |
2,000元+RSJ 1計劃 |
| 51萬∼100萬 |
4,000元 |
3,000元+RSJ 1計劃
或
2,000元+RSJ 2計劃 |
| 101萬∼200萬 |
5,000元 |
4,000元+RSJ 1計劃
或
3,000元+RSJ 2計劃 |
| 201萬∼500萬 |
5,000元 |
5,000元+RSJ 1計劃
或
4,000元+RSJ 2計劃 |
| 501萬以上 |
5,000元 |
5,000元+RSJ 1計劃
或
5,000元+RSJ 2計劃 |
3. 0∼5歲(保險年齡)醫療險累計限2000元。
4.職業等級為五、六類者醫療險累計限2000元。
5.無業(無收入者)或待業中者醫療險累計限1500元;學生、家管限4000元。
6.家屬附加醫療險,保額不得高於主被保險人。
7.依主管機關規定,累計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不得高於5000元。
8.其餘規定比照現行投保規則;如有修訂部份,以更新之投保規則為準。 |
| 1.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 2.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 3.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
本面頁內容僅供商品簡介,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