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文號:民國92年06月17日台財保字第0920750722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97年1月1日(97)遠雄壽字第003號函
修正日期:民國97年01月01日依96.12.28金管保一字第09602505761號令修正

商品類別
健康保險;不分紅保險單
商品特色 1.提供各項癌症保障,保費合理。
2.理賠時不須檢附收據正本,與全民健保不抵觸。
3.一年定期保障,保證續保。
名詞定義 「癌症」係指一種疾病,其特徵係由人體惡性細胞不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對組織造成侵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而按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且經醫院對固定組織所作的病理檢查診斷確定者。
給付內容 保險責任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之保險責任,自始期日起第三十一天開始。 但續保時不受三十日等待期間之限制。
1.罹患癌症保險金 (一次為限) 1.經醫院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原位癌以外之其他癌症,每一保險單位按300,000元給付。
2.經醫院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原位癌,每一保險單位按30,000元給付。
2.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每日) 經醫院診斷確定因罹患癌症必須住院診療 時,每一保險單位每日按1,500元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含出、入院當日)。
3.癌症身故保險金 經病理切片檢查或相關檢驗報告確定罹患癌症身故時,每一保險單位按600,000元給付。
保險給付
給付內容 給付金額
1.罹患癌症 一次為限 (1) 原位癌以外 300,000
(2) 原位癌 30,000
(3) 發生原位癌,又再罹患原位癌以外的其他癌症 270,000
2.癌症住院醫療 每日 1,500
3.癌症身故   600,000



1.投保年齡 / 15歲∼50歲,續保時滿期不可超過60歲。
2.繳費年期 / 一年期。
3.繳費方式 /年繳。
4.保額限制 /一單位∼三單位。
新人生傷害保險(KHF)
100萬-300萬
301萬-500萬
501萬-
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KCC)
1單位
1-2單位
1-3單位
其他規定 1.不可附加任何附約。
2.45歲以下,同一被保險人累計其他癌症險最高限額6單位;46歲以上同一被保險人累計其他癌症險最高限額2單位。
3.本險限與KHF+KCC銷售。
4.其餘規定比照現行投保規則;如有修訂部份,以更新之投保規則為準。
1.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面頁內容僅供商品簡介,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