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文號:民國92年03月25日 台財保第0920750266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95年12月29日 (95)遠雄壽字第533號
修正日期:民國96年8月31日依95.9.1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B號令修正
修正日期:民國97年01月01日依96.12.28金管保一字第09602505761號令修正

商品類別
健康保險;不分紅保險單
商品特色 1.只要符合豁免條件即可豁免主附約保費至主契約繳費期滿。
2.豁免對象為主契約之要保人,為實際繳交保費之人,保障最符合實際需求。
3.保費便宜,豁免保費保障範圍包括特定傷病及二∼六級殘,另燒燙傷(第三度燒燙傷且至少20%的身體表面積受損)及肝硬化(肝硬化症併發持久性黃疸、腹水無法控制、肝性腦病變)亦在豁免保費範圍之內。
給付內容 特定傷病或二∼六級殘廢保險費 的豁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特定傷病時,或因疾病或意外而致成二∼六級殘廢,本公司將豁免未到期之各期保險費至主契約繳費期滿。
給付說明 前項保險費係指保險事故發生之當年度本附約所約定豁免之保險費。一旦保險事故發生後,任何選擇性的保費增加不列入豁免。
前項約定豁免保險費之主契約及附加契約,本公司應將其記載於保險單,其增減時亦同。



1.投保年齡 / 主契約繳費期滿時,要保人年齡最高不得超過65歲。
2.繳費年期 / 不得大於主契約繳費年期。
3.繳費方式 / 年、半年、季、月繳
4.保額限制 / 以保單年繳化保險費為限。
5.投保對象 / 限主約要保人。
其他規定 1.年繳化保費不足1萬元,以1萬元保額計算。
2.投保當時已領有重大傷病證明及已達三級殘廢(含)以上者,不得附加本附約。
3.其餘規定比照現行投保規則;如有修訂部份,以更新之投保規則為準。
備註 要保人身故或全殘時無豁免保費,主約之要被保險人最好為同一人。
1.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面頁內容僅供商品簡介,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