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文號:民國92年09月15日 台財保字第0920751405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97年1月1日(97)遠雄壽字第003號函
修正日期:民國97年01月01日依96.12.28金管保一字第09602505761號令修正

商品類別
健康責任;不分紅保險單
商品特色 1.提供各項癌症保障,保費合理。
2.理賠時不須檢附收據正本,與全民健保不抵觸。
3.一年定期保障,保證續保。
名詞定義 「癌症」係指一種疾病,其特徵係由人體惡性細胞不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對組織造成侵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而按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且經醫院對固定組織所作的病理檢查診斷確定者。
給付內容 保險責任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之保險責任,自始期日起第三十一天開始,但續保時不受三十日等待期間之限制。
1.罹患癌症保險金
(一次為限)
1.經醫院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原位癌或第一期前列腺癌以外之其他癌症,每一保險單位按 100,000元給付。
2.經醫院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原位癌或第一期前列腺癌,每一保險單位按15,000元給付。
2.癌症住院醫療
保險金(每日)
經醫院診斷確定因罹患癌症必須住院診療 時,每一保險單位每日按1,200元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含出、入院當日)。(每一保單年度限180日)
3.癌症外科手術醫 療保險金(每次) 1.經醫院檢查確定罹患癌症須接受手術治療者,每一保險單位按30,000元給付。
2.若癌症為原位癌或第一期前列腺癌者,每一保險單位按4,500元給付。
3. 前二項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每一保單年度最高以給付三次為限。
4.癌症在家療養金保險(每日) 經醫院檢查確定,並接受癌症住院診療後,出院在家療養者,每一保險單位每日按600元乘以實際在家療養日數給付。(以實際癌症住院醫療日數為限)
5.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每日) 經醫院檢查確定罹患癌症,未住院而接受門診治療者,每一保險單位按 600元乘以實際門診日數給付。(每一保單年度限90日)
6.出院後放射線醫 療保險金 (每日) 經醫院檢查確定罹患癌症,接受住院診療後出院繼續接受放射治療者,本公司按其實際治 療日數,每一保險單位每日按600元給付。
7.出院後化學治療 醫療保險金 (每日) 經醫院檢查確定罹患癌症,接受住院診療後出院繼續接受放射治療者,本公司按其實際治療日數,每一保險單位每日按600元給付。
8.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一次為限) 經醫院檢查確定,並接受癌症骨髓移植治療者,每一保險單位按60,000元給付。
9.癌症義肢裝設保 險金 (一次為限) 經醫院檢查確定罹患癌症,必須接受截肢手術,並進而裝設義肢者,每一保險單位按100,000元給付。
10.癌症義乳重建 保險金 (每側一次為限) 女性被保險人經醫院檢查確定罹患乳癌必須接受義乳重建手術者,每一保險單位按60,000元給付。
保險給付
保險單位
A.罹患癌症
(一此為限)
B.癌症住院醫療
(每日)
B.癌症外科手術
(每次)

(1)原位癌或第一期前列腺癌以外
100,000
1,200
30,000
(2)原位癌或第一期前列腺癌
15,000
4,500
非原位癌或第一期前列腺癌(已發生上列(2)後,又發生本項時)
85,000
-

D.癌症在家療養
(每日)
E.癌症門診療養
(每日)
F.出院後放射線醫療
(每日)
G.出院後化學治療醫療
(每日)
600
600
600
600

H.骨髓移植
(一次為限)
I.癌症義肢裝設
(一次為限)
J.癌症義乳重建
(每側一次)
60,000
100,000
60,000



1.投保年齡 / 0歲∼65歲,續保時滿期不可超過70歲。
2.繳費年期 / 一年期。
3.繳費方式 / 年、半年、季、月繳。
4.投保對象 / 本人。
5.保額限制 / 一單位∼六單位。
其他規定 1.僅可附加於終身型壽險主契約。
2. 45歲以下,同一被保險人累計其他癌症險最高限額6單位;46歲以上同一被保險人累計其他癌症險最高限額2單位。
3.其餘規定比照現行投保規則;如有修訂部份,以更新之投保規則為準。
1.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面頁內容僅供商品簡介,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