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類別 |
健康保險;不分紅保險單 |
| 商品特色 |
1.提供投保30 天後,即可享有癌症保障。
2.提供各項癌症保障,保障內容最周全。
3.理賠時不須檢附收據正本,與全民健保不抵觸。 |
| 名詞定義 |
「癌症」,係指一種疾病,其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細胞不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對組織造成侵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而按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且經醫院對固定組織所作的病理檢查診斷確定〈罹患日為病理檢查日〉者為準。 |
| 給付內容 |
保險責任 |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之保險責任,自始期日起第三十一天(或復效)開始。 |
1.罹患癌症保險金
(一次為限) |
1.經醫院診斷確定初次罹患原位癌或第一期前列腺癌以外之其他癌症,按每一保險單位給付10 萬元。
2.經醫院診斷確定初次罹患原位癌或第一期前列腺癌,按每一保險單位給付15,000 元。
3.被保險人先發生原位癌或第一期前列腺癌,依前項約定給付保險金後,又再罹患原位癌或第一期前列腺癌以外之其他癌症時,另按每一保險單位給付85,000元。 |
2.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每日) |
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其所引起之併發症,必須接受住院 診療時,按其實際住院日數,每一保險單位每日給付1,200元。(每一保單年度限180 日) |
| 3.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每次) |
1.經醫院檢查確定罹患癌症,必須接受外科手術者,每次外科手術按保險一單位給付30,000 元。
2.若癌症為原位癌或第一期前列腺癌者,每一保險單位按4,500 元給付。
3.前二項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每一保單年度累計最高以給付三次為限。 |
4.癌症在家療養保險金
(每日) |
經醫院檢查確定罹患癌症,並接受住院診療後,出院在家療養者,每一保險單位每日按600 元乘以實際在家療養日數給付。(以實際癌症住院醫療日數為限) |
| 5.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
經醫院檢查確定罹患癌症,未住院而接受門診治療者,每一保險單位按600 元乘以實際門診日數給付。(90 日) |
6.出院後放射線醫療保險金
(每日) |
經醫院檢查確定罹患癌症,接受住院診療後出院繼續接受放射治療者,本公司按其實際治療日數,每一保險單位每日按600元給付。 |
7.出院後化學治療醫療保險金
(每日) |
經醫院檢查確定罹患癌症,接受住院診療後出院繼續接受化學治療者,本公司按其實際治療日數,每一保險單位每日按600元給付。 |
8.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
(一次為限) |
經醫院檢查確定,並接受癌症骨髓移植治療者,每一保險單位按60,000元給付。 |
9.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
(一次為限) |
經醫院檢查確定,必須接受截肢手術,並進而裝設義肢者,每一保險單位按100,000元給付,但以給付一次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為限。 |
10.癌症義乳重建保險金
(每側一次為限) |
女性被保險人經醫院檢查確定罹患乳癌必須接受義乳重建手術者,每一保險單位按60,000元給付。 |
| 11.累積總額給付金額 |
以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1200倍為限。 |
投
保
規
定 |
1.投保年齡:0 歲至60 歲,且繳費期滿不超過75 歲。
2.投保對象:限主被保險人本人。
3.繳費年期:15、20 年期。
4.繳別:同主約。
5.保額限制:1~5 單位。 |
| 其他規定 |
1.僅可附加於終身型壽險主約及終身醫療健康保險主約。
2.45歲(含)以下,累計本公司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最高以7200元為限。
3.46歲(含)以上,累計本公司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最高以2400元為限。
4.其他未規定事項依現行辦法行之。 |
| 1.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 2.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 3.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避免權益受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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