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類別 |
壽險+健康險;不分紅保險單 |
| 商品特色 |
1.結合「防癌」與「壽險保障」雙重功能
2.終身防癌保障,給您真心呵護∼
3.繳費期滿,給付1.056倍年繳化保險費總額
4.不論是癌症身故或非癌症身故,皆給付身故保險金 |
| 給付內容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所載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將按身故日時下列二款金額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百倍。
二、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載繳費期間內致成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將按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二款金額之較大
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百倍。
二、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全殘廢表所列二種以上殘廢者,本公司只給付一種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保險單所載繳費期間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契約生效日起至「原定繳費期間屆滿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五六倍,給付滿期保險金。 |
| 罹患癌症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條款約定,經醫師依病理組織切片檢查、血液學或其他相關檢驗報告診斷確定初次罹患原位癌或第一期前列腺癌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十五倍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並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第四項約定,經醫師依病理組織切片檢查、血液學或其他相關檢驗報告診斷確定初次罹患非前項所述之癌症者,本公司依「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百倍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但應扣除前項已申領之「罹患癌症保險金」,並以給付一次為限。
本契約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以「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百倍為限。 |
|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條款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含出、入院當日
,不含安寧療護病房日數),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前項給付同一保單年度內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
| 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條款約定接受住院診療者,於其出院後,本公司
按本契約(不含其它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實際住院日數(含出、入院當日,不含安寧療護病房日數),給付「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前項給付同一保單年度內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
| 癌症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條款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接受放射線治療或化學治療者,每次治療本公司依「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倍給付「癌症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於同一天內接受放射線及化學治療或接受一次以上之治療時,僅以一次計算。
被保險人接受治療,每次領取口服化療藥物,不論領取幾天份之藥物量,僅以一次計算。 |
| 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條款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
必須於醫院住院並接受癌症治療手術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十五倍給付「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
| 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條款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未住院而在醫院門診時接受癌症治療手術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五倍給付「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
|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條款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未住院而在「醫院」接受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引發的併發症而必要的門診診療,本公司按「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前項給付每日以一次為限,同一保單年度最高日數以九十日為限。 |
| 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條款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骨髓移植治療者,本公司按「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三十倍給付「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但以給付一次「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為限。 |
| 癌症義乳重建保險金的給付 |
女性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條款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乳癌,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義乳重建手術者,本公司按「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十倍給付「癌症義乳重建保險金」,但每側以終身給付一次「癌症義乳重建保險金」為限。 |
| 癌症醫療保險金給付總額之上限 |
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依條款約定所給付之各項癌症醫療保險金,給付總額上限為「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一千二百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依第四項至第十二項所累計申領之各項癌症保險金總額達給付總額上限後,本公司不負給付前述第四項至第十二項之各項保險金之責。 |
| 保險費的豁免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並在繳費期間內,符合保單條款保險範圍之約定,經本公司依第四項約定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者,本契約自該被保險人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之日以後各期未到期保險費免繳,本契約繼續有效。
前項所規定之保險費豁免僅適用於本契約,不包括其他附加於本契約及併同出單之任何保險契約。
依規定豁免保險費時,應批註於保險單,且之後即不得變更本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
投
保
規
定 |
一、投保年齡:
0歲至50歲。
二、繳費年期:20年期。
三、繳 別: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
四、保額限制:
(一)最低承保金額: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新台幣500元。
(二)最高承保金額: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新台幣3000元。
(三)未滿14足歲之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仍需受累計最高不得超過200萬之限制。 |
| 其他規定 |
1.不保疾病:
(1)惡性腫瘤現症或既往症病史、三年內大腸息肉手術切除病史、良性種瘤尚未切除者,不受理投保本保險。
(2)投保本保險商品若有告知病史時,請自行提供相關病歷、病理切片報告或自行負擔體檢費用體檢,以提供核保部做核保評估。
2.體檢規定:免體檢。
3.其他規定依現行投保規則。 |
|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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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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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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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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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險健康險部分之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且健康險部分依條款約定所給付之各項癌症醫療保險金,給付累計最高以「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千二百倍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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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癌症」之定義,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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