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類別 |
帳戶型醫療保險;不分紅保險單。 |
| 商品特色 |
1.保費絕不浪費,給您最真心的關懷。
2.保費輕鬆負擔,保障輕鬆擁有。
3.無理賠記錄增值保險金,讓您保障多更多。
4.每次住院給付天數最高可達365天。
5.給予老年與幼童額外的保障。 |
| 給付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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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
| 加護病房暨燒燙傷病房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之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接受診療者,除住院醫療保險金外,本公司另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乘以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的日數,給付「加護病房暨燒燙傷病房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加護病房暨燒燙傷病房醫療保險金」合計給付之實際住進加護病房及燒燙傷病房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但同一日內本公司僅就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其中一種病房給付。 |
住院當日急診
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急診診療而住院或雖未住院但於急診室診療超過六小時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住院當日急診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以給付一次為限。 |
緊急醫療轉送
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所需,而以救護車緊急醫療運送至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給付「緊急醫療
轉送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以給付一次為限。 |
|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且於同一次住院之住院前一週內及出院後一週內(住院及出院當日亦計入),因診療同一事故為直接目的而於醫院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實際門診日數(不論被保險人同一日之門診次數為一次或數次,均以一日計),給付「住院前後門診醫療
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內曾接受手術診療者,前項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的期間延長為住院前一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住院及出院當日亦計入)。 |
| 老年住院醫療增值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屆滿五十九歲之次一保單年度起,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
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再乘以下表所對應之增額比率的總額,給付「老年住院醫療增值保險金」。
保單週年日之
保險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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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額比率 |
| 60∼64 |
10% |
| 65∼69 |
20% |
| 70∼74 |
30% |
| 75∼79 |
40% |
| 80∼84 |
50% |
| 85∼89 |
60% |
| 90∼94 |
70% |
| 95以上 |
80% |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老年住院醫療增值保險金」給付之實際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若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入院日與出院日非屬同一保單年度,則「老年住院醫療增值保險金」應按入院
日所對應之增額比率計算。
第一項所稱「保險年齡屆滿五十九歲」係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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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療養
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住院後出院者,除住院醫療保險金外,本公司另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出院療養保險金」之實際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
幼童特定傷病
保險金的給付 |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事故發生當日年齡未滿十四足歲之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本契約約定之幼童特定傷病,且同一次住院期間於醫院治療時,本公司依「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十五倍給付「幼童特定傷病保險金」。 |
住院手術醫療
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在住院期間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三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
門診手術醫療
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
無理賠紀錄增值
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一條之約定申請保險金時,若於本次事故日之前,在「無理賠紀錄期間」內未曾申請過前述保險金之一者,本公司按下表中該期間所對應之增額比率乘以本次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一條之約定所申請之保險金總額,給付「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
| 無理賠紀錄期間 |
增額比率 |
| 3年(含)以上但未滿4年 |
20% |
| 4年(含)以上但未滿5年 |
30% |
| 5年(含)以上但未滿6年 |
40% |
| 6年(含)以上 |
50% |
如果被保險人前次申請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之事故日較本次申請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一條保險金之事故日為後,則被保險人於本次申請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一條保險金,除按第一項約定給付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外,前次申請之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應累計至醫療保險金給付總額。 |
|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以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為準,按表定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繳費期間屆滿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一倍,扣除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二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二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已達前項所稱應繳保險費總額一點一倍者,本公司不再給付「祝壽保險金」。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以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為準,按表定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一倍,扣除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二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二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已達前項所稱應繳保險費總額一點一倍者,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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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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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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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醫療保險金
給付總額之上限 |
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一條及保單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累積申請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
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兩千五百倍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依前項計算累積總給付金額超過約定之兩千五百倍時,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至兩千五百倍止,超過
部分不予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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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保
規
定 |
| 一、 |
繳費年期 : 10、15、20年期。 |
| 二、 |
投保年齡:0~50歲。 |
| 三、 |
繳別 : 月繳、季繳、半年繳、年繳。 |
| 四、 |
保額限制:(以百元為單位)
| 4.1 |
最低投保金額: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500元。 |
| 4.2 |
最高投保金額: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4000元。 |
| 4.3 |
未滿14足歲之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仍需受累計最高
不得超過200萬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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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投保年齡與保額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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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齡 |
HK1最高投保金額 |
累計本公司醫療險最高投保金額(含HK1) |
| 0歲(未滿1足歲) |
2000元/日 |
4000元/日 |
| 1足歲-5歲 |
2000元/日 |
4000元/日 |
| 6歲-未滿14足歲 |
2000元/日 |
5000 元/日 |
| 14足歲-50歲 |
4000元/日 |
住院醫療日額累計最高為5000元/日
+
實支實付型醫療累計最高為2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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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投保對象與保額限制:
| 投保對象 |
累計本公司醫療險最高投保金額 |
| 學生 |
6000元/日 |
| 家庭主婦 |
| 退休人員 |
| 外籍新娘 |
4000 元/日 |
長期國外工作者、外籍人士
(屬1、2類且有合法工作證者) |
| 無業 |
| 職業等級為第5、6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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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累計同業保額限制:
| 被保險人 |
累計同業(含本公司)醫療險
最高投保金額 |
| 20足歲以上成年人且正常工作者 |
10000元/日 |
| 學生(目前仍就學中) |
8000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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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體檢規定:
| 5.1 |
健康告知正常者,一律免體檢。但抽檢件者除外。 |
| 5.2 |
健康告知有異常者,依其體況加做相關體檢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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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本保險可附加一年期附約(RHK、RHL、RSJ、RHA、XHF、MRB、RHG)及豁免保險費附約。
| 6.1 |
附加一年期醫療險附約之保額限制:
| HK1投保金額 |
一年期醫療險附約 |
| 2000元以下 |
1000元/日 |
| 2100元以上 |
2000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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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本保險不受理附加家屬附約。 |
| 八、 |
首期保費繳納方式:匯款、支票、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信用卡。
續期保費繳納方式:金融機構自動轉帳、郵政劃撥、信用卡、到府收費。 |
| 九、 |
保費折扣:續期保費勾選自動轉帳繳法繳費者,享有保費1% 折扣。 |
| 十、 |
集體彙繳:不適用。 |
| 十一、 |
其他相關投保規定,仍依現行投保規則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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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 |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
| ※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 ※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 ※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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