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類別 |
帳戶型醫療保險;不分紅保險單。 |
| 商品特色 |
1.保費絕不浪費,給您最真心的關懷。
2.保費輕鬆負擔,保障輕鬆擁有。
3.多項手術給付,讓你備受呵護。 |
| 給付內容 |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依約定接受住院手術治療時,本公司依所投保之手術醫療保險金額乘以手術項目倍數表所載倍數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手術項目倍數表所載給付倍數最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手術項目倍數表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倍數,核算給付金額。 |
|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依約定於門診接受手術治療時,本公司依所投保之手術醫療保險金額乘以手術項目倍數表所載倍數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同一次門診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手術項目倍數表所載給付倍數最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手術項目倍數表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倍數,核算給付金額。 |
|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以保險單上所記載之「手術醫療保險金額」為準,按表定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本附約生效日起至「繳費期間屆滿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一倍,扣除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已達前項所稱應繳保險費總額一點一倍者,本公司不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以保險單上所記載之「手術醫療保險金額」為準,按表定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本附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一倍,扣除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已達前項所稱應繳保險費總額一點一倍者,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附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 一、 |
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
| 二、 |
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
| 三、 |
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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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保險金給付總額之上限 |
本公司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所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其給付總額上限為「手術醫療保險金額」之一千二百倍。 |
投
保
規
定 |
| 一、 |
繳費年期: 10、15、20年期。 |
| 二、 |
投保年齡:
| 繳費年期 |
投保年齡 |
| 10年期 |
0歲~70歲 |
| 15年期 |
0歲~65歲 |
| 20年期 |
0歲~60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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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繳別:月繳、季繳、半年繳、年繳;且同主契約之繳別。 |
| 四、 |
保額限制:(以每百元手術醫療保險金額為單位)
| 4.1 |
最低投保金額:手術醫療保險金額300元。 |
| 4.2 |
最高投保金額:手術醫療保險金額3000元。 |
| 4.3 |
累計本公司手術醫療保險,最高保險金額為3000元 |
| 4.4 |
未滿14足歲之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仍需受累計最高
不得超過200萬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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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本附約僅可附加於終身型壽險主約或終身型醫療險主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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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附加於終身型醫療險主約時,保額不得超過終身型醫療險主約保額。 |
| 七、 |
本附約不受理配偶、子女附加。 |
| 八、 |
保費折扣:續期保費勾選金融機構自動轉帳繳法繳費者,享有保費1% 折扣。 |
| 九、 |
體檢規定:
| 9.1 |
55歲(含)以下,健康告知正常者,一律免體檢。 |
| 9.2 |
健康告知有異常者或有理賠記錄者,依其體況加做相關體檢項目。 |
| 9.3 |
56歲(含)以上投保者,均需做體檢(優質榮譽會員招攬件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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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
其他相關投保規定,仍依現行投保規則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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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 |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
| ※ |
等待期間:本險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
| ※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 ※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 ※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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