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類別 |
壽險+健康險;不分紅保險單 |
| 商品特色 |
1.立即投保,立即保障,疾病無等待期設定。
2.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最高連續給付365天。
3.兼具保障與儲蓄功能。
4.「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給您多一份的關懷與愛心 |
給
付
內
容 |
住院醫療保險金 |
被保險人因條款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依下列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 一、 |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診療在三十日以內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
| 二、 |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診療在三十一日以上者,則按下列二目計得金額之總和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一)前三十日之部分係按前款約定方式計算。
(二)自第三十一日起,則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乘以被保險人自第三十一日以後的實際住院日數。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所能申請的各次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累計總額最高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千二百倍為限。 |
|
| 滿期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保險單所載繳費期間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契約生效日起至「原定繳費期間屆滿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五倍,給付滿期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將按身故日時下列二款金額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 一、 |
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百倍。 |
| 二、 |
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
|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 一、 |
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
| 二、 |
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
| 三、 |
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
| 全殘廢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將按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二款金額之較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 一、 |
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百倍。 |
| 二、 |
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 |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全殘廢表所列二種以上殘廢者,本公司只給付一種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 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二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表所列第二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殘廢之翌日起,豁免以後各到期日所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前項所規定之保險費豁免僅適用於本契約,不包括其他附加於本契約及併同出單之任何保險契約。
依第一項規定豁免保險費時,應批註於保險單,且之後即不得變更本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
| 投保規定 |
| 一、 |
繳費年期 : 20年期。 |
| 二、 |
投保年齡:0~55歲。 |
| 三、 |
繳別 : 月繳、季繳、半年繳、年繳。 |
| 四、 |
保額限制:(以百元為單位)
| 4.1 |
最低投保金額: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500元。 |
| 4.2 |
最高投保金額: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5000元。 |
| 4.3 |
投保年齡與保額限制:
| 投保年齡 |
本險種最
高投保金額 |
累計本公司醫療
險最高投保金額 |
| 0歲(未滿1足歲) |
2000元/日 |
2000元/日 |
| 1足歲-5歲 |
2000元/日 |
3000元/日 |
| 6歲-未滿20足歲 |
4000元/日 |
4000 元/日 |
| 20足歲-55歲 |
5000元/日 |
10000元/日 |
|
| 4.4 |
未滿14足歲之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仍需受累計最高不得超過200萬之限制。 |
|
| 五、 |
本保險可附加一年期附約及豁免保險費附約。 |
| 六、 |
本保險不受理附加家屬附約。 |
| 七、 |
首期保費繳納方式:匯款、支票、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信用卡。
續期保費繳納方式:金融機構自動轉帳、郵政劃撥、信用卡、到府收費。 |
| 八、 |
保費折扣:續期保費勾選自動轉帳繳法繳費者,享有保費1% 折扣。 |
| 九、 |
集體彙繳:不適用。 |
| 十、 |
其他相關投保規定,仍依現行投保規則辦理。 |
|
| 其他規定 |
| 一、 |
體檢規定: |
| |
| 1.1 |
以投保金額之200倍換算體檢保額,並須累計壽險有效契約保額,參照行銷手冊規定之體檢項目,完成體檢。 |
| 1.2 |
健康告知有異常者,依其體況加做相關體檢項目。 |
|
|
|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 |
本險健康險部分之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且健康險部分給付累計最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千二百倍為限。 |
| ※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 ※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 ※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