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查文號:民國97年05月26日 (97)遠雄壽字第091號函

商品
類別
壽險+健康險;不分紅保險單
商品
特色
1.一份保險,多重保障∼真完善
2.全殘或二至六級殘廢,享有豁免保費∼真貼心
3.殘廢安養扶助保險金最高給付達二十次∼真安心
給付
內容
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豁免保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致成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等級或第二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表所列二至六級的殘廢時,要保人應檢具被保險人的殘廢診斷書向本公司申請免繳本契約未到期的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因條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三款情形致成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等級或第二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表所列二至六級的殘廢之一時,不適用前項約定。
依第一項規定豁免保險費時,應批註於保險單,且之後即不得變更本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或保險單借款。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並經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全殘廢保險金不再給付。
殘廢安養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或第二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表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並經醫院診斷確定者,而後被保險人於一一○歲保單週年日前,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每年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殘廢安養扶助保險金」。但最多以二十次給付為限。
投保
規定
1.投保年齡:15年期:0歲至65歲;20年期: 0歲至60歲

2.檢附文件:人身保險要保書、殘廢扶助保險問卷。

3.繳 別: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

4.保額限制:
 5.1 最低承保金額:30萬。
 5.2 最高承保金額:300萬(未滿14歲喪葬費用累計不得超過200萬)。
 5.3職業類別之投保限制:
職業類別 最高承保金額
第 1、2類 300 萬元
第 3、4類 200 萬元
第 5、6類 100 萬元

3.保費繳費方式:
(1)首期保費繳納方式:匯款、支票、信用卡、金融機構自動轉帳。
(2)續期保費繳法選擇:金融機構自動轉帳、郵政劃撥、信用卡、到府收費。

4. 附加附約:
(1)除全殘扶助健康保險附約(HD1)以外,可附加本公司其他附約。
(2)不受理附加家屬附約。
其他
規定
1.拒保條件:
 6.1投保當時已達6級殘廢(含)以上者,不受理投保。
 6.2經評估需弱體加費者,不受理投保。
 6.3職業類別屬於拒保/職業加費者,不受理投保。

2.體檢規定:以面額1倍計算。

3.其他規定依現行投保規則。
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3.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4.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面頁內容僅供商品簡介,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