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
類別 |
傳統型人壽保險;不分紅保單 |
商品
特色 |
1.自由選擇繳費年限,資金靈活運用。
2.六年期滿,給付滿期金,穩健累積財富,實現人生夢想。
3.保險期間,壽險保障年年增值。 |
保險
範圍 |
※「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生效時保險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表定保險費」:若要保人保險費採躉繳者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保險金額所對應的躉繳保險費;若要保人保險費採分期繳者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保險金額所對應的年繳保險費。
※※「表定保險費總和」:若要保人保險費採躉繳者係指本契約之「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表定保險費」後所得之總額;若要保人保險費採分期繳者係指本契約之「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表定保險費」後再乘以所經過的保單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總額。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表定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三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約定身故或致成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依約定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按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
給付
內容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較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全殘廢表所列二種以上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按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投保
規定 |
1.保險期間:6 年。
2.繳費方式:躉繳、2 年繳、3 年繳。
3.投保年齡:0 歲∼75 歲
4.投保金額:(未滿14 足歲之被保險人累計所有喪葬費用保額,不得大於200 萬元)
(1)最低保額: 10 萬。
(2)最高保額:3000 萬。 |
其他
規定 |
其他相關投保規定,仍依現行投保規則辦理。 |
| 1.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 2.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 3.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
|
本面頁內容僅供商品簡介,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