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查文號:民國97年07月07日 (97)遠雄壽字第431號函

商品
類別
萬能保險;不分紅保單
商品
特色
1.萬能帳戶,靈活調度。
2.利率保證,保障增值。
3.彈性繳費,智慧理財。
給付
內容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以身故日為基準按下列三項金額較高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已繳保險費。
二、保險金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身故保險金時,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已扣除未到期的危險保險費,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若身故日後有依第二十一條約定申請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者,本公司將扣除所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依前項約定計算應退還金額。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以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所簽訂之人壽或傷害保險契約喪葬費用投保金額之限制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爾後有關該限制若有變更時,比照最新規定辦裡。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者,本公司以殘廢診斷確定日為基準按下列三項金額較高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已繳保險費。
二、保險金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時,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已扣除未到期的危險保險費,併入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若殘廢診斷確定日後有依第二十一條約定申請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者,本公司將扣除所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後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
規定
1.投保年齡:
06年期: 0歲至80歲、110歲滿期: 0歲至90歲

2.檢附文件:
(1)所繳保費等於保險金額
(2)未滿14足歲:最低保額 10萬,最高保額如下表(以萬元為單位)
年齡 0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保額 120 125 130 135 140 145 150 155 160 165 170 180 190 195 200
(3)14足歲以上:最低保額 10萬,最高保額3000萬(以萬元為單位)

3.保費繳費方式:限匯款

4.附加附約:不受理附加任何附約
其他
規定
1.拒保體況/(1)已領有重大傷病卡或罹患重大傷病者
     (重大傷病係指心肌梗塞、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腦中風、慢性腎衰竭
      (尿毒症)、癌症、癱瘓、器官移植病史)
     (2)住院中者
     (3)意識不清者
     (4)被宣告為禁治產者
2.附加附約 / 不受理附加任何附約
3.其他規定依現行投保規則。
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3.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4.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面頁內容僅供商品簡介,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