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備查文號::民國97年08月01日 (97)遠雄壽字第498號函
商品
類別 |
年金保險 |
商品
特色 |
1.規劃完善退休生活的最佳利器。
2.活得長壽,領得久遠。
3.保證期間,生活有保障。
4.累積期滿後,每年領回年金金額,退休養老沒煩惱。 |
保障
內容 |
1.年金給付:
要保人於投保時應與本公司約定,選擇第一或第二款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 (1) |
一次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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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約定之方式計算至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一日為止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一次給付受益人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
| (2) |
分期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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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年金開始給付日起,及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每屆滿一年仍生存者,本公司所計算之之年金金額給付予受益人。本契約之年金給付最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一○歲止,本契約即行終止。 |
2.身故時返還保價或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金額。 |
投保
規定 |
1.投保年齡:0歲∼70歲。
2.保險期間:終身(至110歲)。
3.繳費方式:躉繳。
4.年金累積期間:至少10年。
5.保證期間:10、15、20年三種。
6.保費限制:最低:10萬元。最高:3000萬元。 |
其他
規定 |
1.一律免體檢。
2.不適用集體彙繳辦法。 |
| ※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 ※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 ※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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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面頁內容僅供商品簡介,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