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查文號:民國97年09月29日 (97)遠雄壽字第658號函

商品
類別
人壽保險;不分紅保單
商品
特色
1.生存保險金給付最優。
2.保本加息保障更周全。
3.保證領取生存金金額。
4.節稅、理財兼保障,具有人身保障功能並享受稅法優惠。



生存保險金
的給付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下列方式給付「生存保險金」:
(1) 繳費期間內: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被保險人每屆滿二保單週年度(不含繳費期滿當年度
)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生存保險金」。
(2) 繳費期滿後:
  自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含繳費期滿當年度),被保險人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生存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一百零一歲(含)為止,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1) 繳費期間內:
  按「表定保險費總和」給付,另加計逐年依年利率百分之三複利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單年度末之利息。
(2) 繳費期滿後:
  繳費期滿後:
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至一百零一歲(含)未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給付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全殘廢保險金
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1) 繳費期間內:
  按「表定保險費總和」給付,另加計逐年依年利率百分之三複利計算至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年度末之利息。
(2) 繳費期滿後:
  按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時至一百零一歲(含)未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有全殘廢表所列二種以上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
規定
1.投保年齡 :
  • 6年期:0歲至70歲;10年期:0歲至65歲。
  • 15年期:0歲至60歲;20年期:0歲至55歲。
2.繳費年期 :6年期、10年期、15年期、20年期。
3.繳費方式 :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
4.保額限制 :最低承保金額2萬。
最高承保金額如下表。
其他
規定

1.體檢規定:免體檢。
2.首期保費繳納方式:匯款、支票、信用卡、金融機構自動轉帳。
3.續期保費繳法選擇:金融機構自動轉帳、郵政劃撥、信用卡、到府收費。
4.保費折扣:續期保費以自動轉帳繳法繳費者,享有保費1%折扣。
5.集體彙繳:適用。
6.其他未規範之事項,仍依現行核保規則辦理。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面頁內容僅供商品簡介,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