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查文號:民國98年01月16日 (98)遠雄壽字第008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98年03月03日 (98)遠雄壽字第110號函




傷害保險附加條款;不分紅保險單



1.保障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於投保限額內可按實際醫療費用獲得補償。
2.副本理賠可彌補健保不足,讓您享有更好的醫療品質。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附加有本附加條款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契約保險範圍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特約醫療機構診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的百分之七十給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1.保險期間:1年。
2.投保年齡:
被保險人
投保年齡
本人
0歲至70歲,續保件至75歲
配偶
14足歲至70歲,續保件至75歲
子女
0歲至25歲
3.繳別:同主契約,但終身壽險繳費期滿後一律年繳。
4.附加限制:
1. 本附加條款僅得附加於遠雄人壽新人生傷害保險(KHF)、遠雄人壽彩色人生傷害保險(FR1)、遠雄人壽 傷害保險附約(RHA)、遠雄人壽新人生傷害保險附約(XHF)。
2. 本附加條款僅得附加於同一張保單下
3. 本附加條款不得與遠雄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附約(MRB),附加於同一張保單下。
5.保額限制:
1. 最高、最低投保金額
 
被保險人
MRC最高投保金額 MRC最低投保金額
本人
20萬 3萬
配偶
子女
3萬
(各子女附約,保額須一致)
2. 累計本公司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最高以20萬元為限。
3. 配偶、子女附約保額不得高於主被保險人。
4. 保額不得超過傷害險(身故或殘廢)保額的10%。
5. 投保對象與保額限制:
 
投保對象
累計本公司傷害醫療最高投保金額
無業者
5萬
外籍人士(屬1、2類且合法工作證者)
外籍新娘
外籍勞工
長期在國外工作者
職業等級為第5、6類者
3萬



其他相關投保規定,仍依現行投保規則辦理。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本面頁內容僅供商品簡介,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