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變更
受益人變更
要保人姓名變更,若繳法為信用卡或自動轉帳者,須一併重立信用卡繳交保險費授權書或自動轉帳授權書
1. 變更者須同時於【新要保人簽章式樣】欄簽章2. 須有含該經手人及處經理之二人簽名見證;並註明『本保單自契約始期迄今之所有約 定暨告知聲明事項均屬事實』字樣
1. 變更後職業之確認2. 變更前發生保險事故者,權利義務關係悉依保險法令及契約條款處理3. 變更後保單內容依當時被保險人職業類別承保限制處理
僅變更收費地址可由要保人致電到0800083083服務專線進行變更即可
下列情形不得辦理繳別變更:1. 停效件2. 免繳保費契約3. 躉繳件4. 已辦理繳清或展期保險
1. 本附約之生效,須經本公司同意承保後並補足保費後,溯自行政助理受理翌日起生效2. 各項保費之補收,自生效日起至下次應繳日止,按日數比例核算 3. 壽險搭配醫療險最低保額20萬元,其餘規定比照現行投保規則
壽險:保單周年日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健康險:隨時可提出申請
1. 必要時得要求保戶辦理體檢2. 壽險搭配醫療險最低保額20萬元,其餘規定比照現行投保規則3. 健康險之生效,須經本公司同意承保後並補足保費後,自下一繳費月相當日起生效 (月 定點) 4. 前項保費之補收,依保服部電腦核算通知繳足
1. 必要時得要求保戶辦理(自費)體檢2. 須經公司同意並依通知繳足補費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需一併檢附工本費100元
1. 寄發繳息通知:月繳件按季寄發;季繳、半年繳、年繳件按原繳別寄發;躉繳件按年寄 發 2.依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取其低者之9成核借﹝特殊險種可借成數依公司規定辦 理﹞
1. 大部分商品投保一年內解約無解約金 2. 辦理解約者,其附約須一併終止 3. 墊繳中保單或有保單借款者,應先償還墊繳保費本息或保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退還保 戶4. 紅利部分則累積至當時所有餘額全數退還
●1.除依契約條款及表列事項外,必要時本公司得請當事人提供其他相關文件及修改作業規定。●2.辦理櫃檯件者,應請保戶檢附身分證正本,始得辦理。●3.本表僅供作業參考,本公司得依業務需要修訂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