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104年5月19日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3750號函辦理。 |
二、104年8月3日(含)前已投保之一年期傷害險(主約、附約)有效契約,自104年8月4日起適用新版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詳附表),但舊表有利於保戶時不在此限,即採從新從優方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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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104年5月19日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3750號函辦理。 |
二、104年8月3日(含)前已投保之一年期傷害險(主約、附約)有效契約,自104年8月4日起適用新版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詳附表),但舊表有利於保戶時不在此限,即採從新從優方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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