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單借款利率」、「借款利息計算方式」及「撥款方式」將會於「保單借款約定書」中另行約定揭露。
1.
借款人申請借款之金額,以借款當時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為限。
2.
因各保險商品特性不同,若借款人本次申請借款之金額高於保險公司撥款當時所核定的最高可借額度時,保險公司將以撥款當時所核定的最高可借額度作為本次申請借款之金額上限。
3.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8月9日金管銀票字第09900272710號函規定,信用卡發卡機構不得同意持卡人以信用卡作為繳付保險單借款本息之工具,故借款人不得以信用卡繳付保險單借款本金及利息(以下簡稱借款本息)。
二、依據民法第207條規定,借款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保險公司得將其利息併入借款本金中以複利計算。
1.
借款人於借款利息到期日前應自行向保險公司繳付,或在保險公司派員收取時繳付。
2.
保險單借款利率若因法令或市場變動而有所調整時,保險公司將會於該公司網站或以與借款人約定之方式公開揭露,並自公開揭露之日起按新利率調整計算。
3.
保險公司應每年至少一次於固定單據或憑證揭露保單預定利率、保險單借款利率及借款本息,並於公司網站或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人查詢。
4.
借款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時,除另有約定外,依民法第323條之規定,清償金額將先抵充費用、其次抵充利息,最後再抵充本金。
三、借款人辦理保險單借款時,如之前尚有借款本息未清償者,得同意以本次借款金額清償原借款本息,並以借款人最新出具與保險公司之約定書取代先前之約定書。
1.
保險公司將依本次借款金額扣除原借款本息金額後之餘額支付予借款人。
2.
借款人先前所出具之約定書於原借款本息全部清償時自動失效,並由保險公司開立原借款本息已清償收據(或相當效力之付款明細)供借款人收執,借款人先前所出具之約定書不須歸還。
3.
以本次借款金額清償原借款本息,原借款本息將成為本次借款本金之一部分重新計算利息。
四、未償還的借款本息於超過保險契約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時,該保險契約效力將依約停止或即行終止。
1.
保險公司在保險契約效力停止日前,將依保單條款的約定以書面通知借款人。
2.
「停效期間」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將不負給付責任。
3.
保險契約停效後,要保人得部分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使契約效力恢復。其未償餘額不得逾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五、保險單借款未清償前,如保險公司依約有給付各項保險金、年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其他金額時,或保險契約有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等變更時,保險公司得無須通知借款人,逕先行扣除未償還的借款本息後,就其餘額給付。
六、投保「遞延年金保險」及「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特別權益說明。
1.
借款人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若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得於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攤提期間辦理借款者,則應於前開期間屆滿時)償還借款本息。
2.
借款人若未償還,保險公司將會以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借款本息後,重新計算年金金額,此將可能使受益人原可領得之年金金額減少。
七、保險公司對於借款人所提供的各項基本資料,只能於以履行契約為目的之範圍內使用,並應遵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八、借款日為本人送件申請文件齊全後,依保險公司核借之日為準。本借款期間自借款日起至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消滅時為止(借款人於借款期間亦得隨時清償或部分清償本借款本金及利息(以下簡稱借款本息));本契約為年金保險者,則本借款期間至本契約消滅時或年金開始給付前為止。但本契約約定年金保證期間或保險公司付滿保證金額前得辦理保單借款者不在此限。
九、保單借款利率如遇法令或市場變動而有所調整時,保險公司得自公佈調整之日起按新利率調整之,並應於公司網站或以與借款人約定之方式作公開揭露【各保單借款年利率請參閱本公司網站www.fglife.com.tw】。另保險公司應每年至少一次於「保單借款利息繳息通知書」揭露保單預定利率、保險單借款利率及借款本息並通知借款人。
十、借款利息係以計算當時借款本金×借款日利率(年利率÷該度年實際天數×經過天數)。借款利息自借款日起每滿一年付息一次。利息到期日應向保險公司自行繳納,但保險公司派員收取時自當照付,繳息相關金額、付款方式請電詢免付費電話0800-083083。逾期欠繳之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保險公司得將逾期欠繳之利息併入借款本金中以複利計算。
十一、借款人依據本約定書辦理保險單借款時,如之前尚有借款本息未清償者,同意以本次借款金額清償原借款本息,並以借款人最新出具與保險公司之約定書取代先前之約定書,保險公司將依本次借款金額扣除原借款本息金額後之餘額支付予借款人,借款人先前所出具之約定書於原借款本息全部清償時自動失效,並由保險公司開立原借款本息已清償之收據(或相當效力之付款明細)供借款人收執,借款人同意先前所出具之約定書均不須歸還。借款人並充分瞭解以本次借款金額清償原借款本息,原借款本息將成為本次借款本金之一部分重新計算利息。
十二、借款人於本借款之期間內得隨時全部或部分清償本借款之本息。清償保險單借款時之抵充順序,依序為1.利息2.本金。借款未償還前本契約消滅時,以契約消滅日為清償日。
十三、保單借款未清償前,如保險公司依本契約條約給付各項保險金、年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其他金額時,或本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時,保險公司得無須通知借款人,得扣除未償還之借款本息。
十四、借款人不按約定條件付息者,本契約之效力於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即行停止,保險公司應於保險契約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人;但本契約為遞延年金保險(或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者,則本契約之效力於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即行停止。本契約因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停效後,借款人得部分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使效力恢復。其未清償餘額不得逾保險契約約定之保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十五、投保遞延年金保險或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者,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若本契約另有約定,得於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攤提期間辦理借款者,則應於前開期間屆滿時)償還借款本息;若未償還,保險公司得就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借款本息後,重新計算年金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