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度繳費証明認列標準:
以現金繳納保費 |
1.
凡保費於認列年度內以現金繳納且完成入帳者。(含ATM、劃撥件) 2.凡保費於認列年度內以信用卡、銀行/郵局轉帳扣款繳費者。 |
以支票繳納保費 | 凡保費以支票繳納,其支票發票日在認列年度12月31日(含)之前。 |
保費轉出、退費 | 凡以現金、支票繳納保費因退費或退票所致,該金額將予扣除。 |
二、寄送方式:
書面寄送 | 財政部自98年申報年度起,因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可免附保險費繳納證明書,納稅義務人可以自然人憑證或親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詢課稅年度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如有需書面證明申報者請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
電子寄送 | 請向本公司申辦電子單據,凡已申請電子單據之保戶將於每年四月中旬e-mail寄至要保人登錄之電子信箱,如需申報使用者可自行列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