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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戶服務

保單權益
海外服務卡
  • 資格取得
    凡投保遠雄人壽個人壽險(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金萬利萬能保險、金幸福定期壽險、金安家借貸契約定期壽險除外)或一年期傷害保險金額達800萬元(含)以上、投保旅行平安保險並附加海外突發疾病附約者,或依約定核發海外服務卡之團體保險時,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即可免費獲得本公司特約機構全球性24小時急難救助服務。
  • 適用條件
    因被保險人於台、澎、金、馬以外地區任一次旅遊的連續期間不超過90天之期限,且是因意外傷害、突發疾病產生的緊急情況。
  • 旅遊協助
    1.

    行前資訊:提供保戶前往他國所需簽證及接種要求之相關資訊。

    2.

    使領館資訊:提供保戶最近之使領館住址、電話號碼及辦公時間等有關之資訊。

    3.

    行李遺失協尋:若保戶於「本國或經常居住國」境外旅行遺失行李時,可協助其向有關機關可辦理相關手續,亦可將尋獲之行李送至其指定地址,但轉送之相關費用由保戶自行負擔。

    4.

    護照遺失協尋:若保戶於「本國或經常居住國」境外旅行遺失護照時,可協助其向有關機關可辦理相關手續,亦可將尋獲之護照送至其指定地址,但轉送之相關費用由保戶自行負擔。

    5.

    緊急旅遊協助:若保戶於「本國或經常居住國」境外旅行而有緊急需要時,可協助代訂機票或旅館、機位確認及代為租車。

    6.

    緊急資訊或文件傳送:可協助保戶安排將緊急訊息或文件傳送予其親友或公司,但遞送之費用由保戶自行負擔。

    7.

    通譯服務之推薦:可提供保戶外國通譯之名稱、住址及電話,並儘可能提供其服務時間。

    8.

    緊急傳譯服務:若保戶於「本國或經常居住國」境外旅行而有緊急需要時可安排透過電話向保戶提供傳譯服務。

    9.

    安排簽證延期:若保戶於「本國或經常居住國」境外旅行,因住院治療導致簽證過期,可協助辦理簽證延期。

    10.

    遺失信用卡之協助:保戶於旅行途中遺失信用卡時,可協助提供保戶所需發卡機構之聯絡資訊供保戶申報掛失或申請補發。

    11.

    人道援助:保戶於非本合約條款所訂適用範圍內請求緊急救援服務或保戶之同行家屬或友人因意外傷害或突發疾病致需緊急救援服務者,本公司特約海外緊急援助中心將按件收費並於收到相關費用全額後,提供本合約條款所列項項目服務。

  • 醫療服務
    1.

    旅遊保健電話諮詢:可提供保戶旅遊保健電話諮詢,但僅屬諮詢性質,不構成病情之診斷。

    2.

    醫療傳譯服務:可安排保戶透過電話進行醫療傳譯服務。

    3.

    醫療服務機構之推薦:可提供保戶醫療服務機構之名稱、住址、電話號碼並儘可能提供其營業時間。

    4.

    就醫安排服務/安排入院許可:若保戶需就醫或病情嚴重需住院治療,可協助就醫或安排入院許可。但所有相關費用應由用戶自行負擔。

    5.

    醫療轉送或轉送回國前之住院期間病況觀察:保戶住院期間,對其醫療情況進行追蹤觀察以確保保戶適於醫療轉送或轉送回國,但涉及保戶個人隱私之事項,應經保戶適當授權後,始得為之。

    6.

    安排及支付復原期間住宿:若保戶於境外接受住院治療後出院,但尚無法立即進行空中醫療轉送而需就近療養時,可協助代為安排及支付復原期間的住宿事宜。(住宿費用不限天數,憑單據實報實銷,但每日以不超過美金二百五十元,每次事件總額以美金一千元為限。但此項費用不包含食物、飲料、通訊及其他服務費用。)

    7.

    安排及支付親友前往處理後事及當地住宿:若保戶在海外單獨旅行,因意外傷害或突發疾病而不幸死亡,可協助安排及支付一位國內親友前往處理後事。本項服務提供來回經濟艙機票及住宿費用。(住宿費用不限天數,憑單據實報實銷,但每日以不超過美金二百五十元,每次事件總額以美金一千元為限。但此項費用不包含食物、飲料、通訊及其他服務費用。)

    8.

    代轉住院保證金及住院醫療費用:若因意外傷害或突發疾病住院而需要住院保證金,可協助其代轉住院保證金及住院醫療費用,至多以美金5,000元為限,此一住院保證金之代轉,需由家屬或其他親友處取得擔保之足額款項及處理費為前提,方才提供服務。

    9.

    代墊住院保證金及住院醫療費用:若為赴歐洲申根國旅遊之旅平險及海外突發疾病附約之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突發疾病住院而需要住院醫療費用,經書面授權,可協助其代墊住院保證金及住院醫療費用。

    10.

    安排及支付緊急醫療轉送:因意外傷害或突發疾病經本公司特約海外緊急援助中心之醫師判定已達「嚴重病況」之保戶,將安排適當的運輸或交通工具,送往能提供適當醫療照顧之最近醫院。並支付轉送中所生之必要醫療費用及相關之非醫療性質費用。

    11.

    安排及支付轉送回國:若保戶於「本國或經常居住國」境外接受緊急醫療轉送之治療後,將安排適當的運輸及交通方式將其送返「本國或經常居住國」,並支付因此所生之必要費用。

    12.

    安排及支付遺體/骨灰運送回國:若保戶於「本國或經常居住國」境外因意外傷害、突發疾病不幸過世,可安排適當的運輸方式將保戶之遺體/骨灰運回其「本國或經常居住國」,並支付因此所生之必要費用,但不含宗教儀式、鮮花及土地之費用。

    13.

    安排及支付當地禮葬:若保戶於「本國或經常居住國」境外因意外傷害、突發疾病不幸過世,經保戶家屬同意者,亦得安排於保戶死亡地安葬,並支付當地安葬費用,但不含土地、宗教儀式及鮮花等費用。

    14.

    安排及支付親友前往探視及當地住宿(限一名):若保戶單獨旅行而於其「本國或經常居住國」境外,因意外傷害或突發疾病經本公司特約海外緊急援助中心專屬醫師判定須連續住院逾七天以上者,可安排並支付一位國內親友前往探視, 並負擔經濟艙來回機票費用及其他必要之陸面運輸工具。該親友停留當地之住宿費用,不限天數,憑單據實報實銷,但每日以不超過美金二百五十元,每次事件總額以美金一千元為限。但此項費用不包含食物、飲料、通訊及其他服務費用。

    15.

    安排及支付未成年子女返國(限一名):若因疾病、意外或緊急醫療轉送,致其未成年子女(指十八歲以下未婚、在學子女)乏人照料時,可協安排該未成年子女返回其「本國或經常居住國」並負擔一張經濟艙單程機票費用,必要時並將安排專人護送返國,不另收費。

    ※上述第10~13項之醫療服務就同一事件所提供之救助服務費用限額如下:
    一、個人壽險、團體保險、意外險保戶上限為100萬美元。
    二、旅平險保戶上限為3萬美元。
  • 法律協助
    1.

    法律服務之推薦:可提供保戶律師與法律執業人員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經保戶要求並儘可能提供其服務時間。

    2.

    安排預約律師:若保戶提出要求時可協助保戶預約律師,但相關費用由保戶自行負擔。

    3.

    保釋金之代繳(至多以美金5,000元為限):若保戶於「本國或經常居住國」境外被要求支付保釋金時,如保戶已其信用卡或其親友向本公司特約海外緊急援助中心交付所需金額及處理費交將為其安排代繳事宜。

  • 除外條款
    1.

    因「既存病況」所生之一切費用。

    2.

    保戶於本合約期間內,就單一醫療事故發生一次以上緊急醫療轉送及(/或)轉送回國服務。

    3.

    未明定應由本公司特約海外緊急援助中心負擔之費用及非由本公司特約海外緊急援助中心提供或安排之服務所生之費用,除本公司特約海外緊急援助中心事前書面同意外,本公司特約海外緊急援助中心不予負擔。但於難與本公司特約海外緊急援助中心事前聯絡之偏遠或落後地區,為避免保戶生命或身體之傷害,而採取緊急醫療轉送者,不在此限。

    4.

    保戶於其「本國或經常居住國」境內所發生之一切事故。

    5.

    保戶違背醫藥專業人員之建議,或為出國就醫,或為前一事故、疾病或「既存病況」之休養,而至「本國或經常居住國」境外,因此所生之一切費用。

    6.

    保戶並未發生「嚴重病況」,或經本公司特約海外緊急援助中心醫療人員認定其病情可於當地獲得充分醫療照顧或其病情並非急迫可俟回國後再行就醫者,而仍要求醫療轉送或轉送回國之服務者,其因此所生之一切費用。

    7.

    保戶經本公司特約海外緊急援助中心醫療人員認定可於無醫療伴護之情況下正常旅行者,仍要求醫療轉送或轉送回國之服務者,其因此所生之一切費用。

    8.

    保戶因生產、流產或懷孕所需之一切處置及相關費用,但在懷孕前廿四週內因異常懷孕或嚴重之懷孕併發症有危及孕婦及胎兒生命之虞者,不在此限。

    9.

    因情緒、精神或心理疾病所生之一切費用。

    10.

    因自殘、自殺、藥癮或藥物濫用、飲酒過量或性病所致之一切費用。

    11.

    因愛滋病或其相關病症所致之一切費用。

    12.

    保戶從事任何航空活動所生之一切費用,但搭乘定期航線班機或固定航線包機者,不在此限。

    13.

    保戶從事或意圖從事不法行為所致之一切費用。

    14.

    不符當地醫療法規之人員所為或所指揮之醫療行為所生之一切費用。

    15.

    保戶因執行武裝部隊或警察之勤務,或參與戰爭(不論是否正式宣戰)、入侵、外國敵人之活動、敵對行為、內戰、叛亂、暴動、革命或造反,所生之一切費用。

    16.

    因核子反應或輻射之直接傷害所生之一切費用。

    17.

    自船舶、鑽油平台等海上設施運送保戶至最近且合適之岸上所產生之交通費用。

    18.

    事故發生時保戶已逾八十五歲者,因該事故所生之一切費用。

    19.

    保戶因涉及核生化武器、裝置之使用、釋放或威脅(包括但不限於直接或間接因恐怖行動或戰爭所致者)所生之一切費用。

  • 服務電話
    國際冠碼+886-2-25235087
  • 服務語言
    國、台語
  • 服務時間
    保戶不論在任何國家、任何時間需要緊急救援時,可即撥對方付費電話至台北緊急援助中心
  • 告知內容
    1.

    表明為遠雄人壽之保戶、姓名、保險單號碼、身分證號碼、離台時間、返台時間、聯絡電話或傳真、地址、住宿旅館、房間號碼等資料。

    2.

    簡述事故型態及需要援助項目。

  • 電話範例
    當您需要海外緊急援助時,可透過當地國際台轉接對方付 費至台北緊急援助中心之英語對話範例(僅供參考)
    保 戶:「Hello,I'd like to make a collect to Taipei,Taiwan.」(您好,我想撥一通對方付費的電話到台灣台北)
    國際台:「May I have your name and the number you are calling?」(請告訴我您的姓名及要打的電話號碼)
    保 戶:「This is David Chen and the number is 886-2-2523-5087.」(我是陳大偉,電話號碼是886-2-2523-5087)
    國際台:「Please hold.」(請稍後)
    保 戶:「Thank you!」(謝謝!)
    國際台:「I have put the line through,please go ahead!」(電話接通了,請講!)
  • 注意事項
    「海外急難救助」係本公司無償提供保戶之加值服務,非保險契約一部分,本公司保有隨時修改或終止之權利,且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