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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告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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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日期:112.10.01

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告知事項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台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一)人身保險(001)、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040)、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59)、金融爭議處理(060)、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061)、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3)、保險監理(066)、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69)、旅外國人急難救助(085)、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0)、消費者保護(091)、會計與相關服務(129)、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148)、輔助性與後勤支援管理(150)、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57)、其他金融管理業務(177)及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181)等合理關聯之特定目的。

(二)其他法令許可之事由或目的。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以台端與本公司官網留言板所列必要個人資料類別為限,如:

(一)識別類:

1.辨識個人者:如姓名、職稱、住址、電話、電子郵遞地址、網際網路協定(IP)及其他任何可辨識資料本人者等。

2.辨識財務者:如金融機構帳戶之號碼與姓名、信用卡或簽帳卡之號碼等。

3.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如身分證統一編號、統一證號、殘障手冊號碼、證照號碼、護照號碼等。

(二)特徵類:

1.個人描述:如年齡、性別、出生年月日等。

2.身體描述:如身高、體重等。

3.習慣:如抽煙、喝酒等。

(三)家庭情形:如結婚有無、家庭成員之細節等。

(四)社會情況:如所有或具有其他權利之動產或不動產之價值等、意外或其他事故及有關情形等。

(五)教育、考選、技術或其他專業:如學校紀錄等。

(六)受僱情形:如現行之受僱情形等。

(七)財務細節:如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負債與支出、外匯交易紀錄、票據信用、保險細節等。

(八)健康與其他:如醫療報告、治療與診斷紀錄、檢驗結果、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資料等。

(九)其他詳如要保書等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

(註)

三、個人資料之來源:

(一)要保人

(二)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三)各醫療院所

(四)與第三人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合作推廣等關係、或於本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方式:

(一)期間: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二)對象:本(分)公司、本公司國內外分支機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業務委外機構、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如:再保業務、金融機構、保經代公司)、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單位。但基於法令規定或為履行契約之緣故,則不在此限。

(三)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四)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五、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一) 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

1.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2.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

3.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但本公司基於法令規定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將可能無法依台端的請求處理。

(二)行使權利之方式:

台端得以書面(包含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至本公司各服務中心,或透過免費客戶服務專線(0800-083-083)行使權利。

六、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婉謝承保、遲延或無法提供 台端相關服務或給付。

註:「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的代號及項目係參照法務部公告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101.10.1 生效)」,代號及項目名稱變更者,隨同變更。